米乐m6官网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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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作为中国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传承“延安根、军工魂”红色基因,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走出了一条中国党创办和领导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的“红色育人路”,一条立足国防传统优势、服务国家战略的“强军报国路”,一条开放包容、融合协同的“创新发展路”。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名称为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北理工,英文名称为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缩写为BIT。学校网址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为中国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聚焦“胸怀壮志、明德精工、创新包容、时代担当”的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服务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第六条学校坚持服务“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遵循“顶尖工科、优质理科、精品文科、新兴医工”的建设方针,构建优势与特色、传统与新兴、应用与基础、综合与交叉相促进的工理管文医协同发展学科总体布局,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内涵式发展。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八条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九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选编教材,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的职员等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学术诚信,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并将师德表现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奖评优、导师遴选、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内容。

  第十八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依法依规对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引领和吸纳,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要负责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下称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对人才的把关;决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案和举措的重大事项等。

  校党委及其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学校薪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各类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纪委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中国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国家监委驻北京理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学校纪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称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六条校务委员会是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按照自身章程推动人才培养、学科布局、队伍建设、科技创新、校地合作等专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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